环境风险

根据2008年8月1日出台的第2008-757号法令,2004年4月21日颁布的第2004/35/CE号欧盟指令已成为法国法律的一部分。该指令创立了环境责任这一概念,不同于因影响他人环境而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欧盟指令的基本原则。

  • 与预防和修复环境危害有关的环境责任。这项保障适用于指令中规定以及下方定义的环境危害。
  • 基于“污染者-赔付者”这一原则而建立的环境责任框架。

环境危害是指对自然资源(土壤、水、物种以及受保护的生态环境)或其生态功能造成可以测量的严重消极变化。

不针对:身体伤害、私人财产损失以及经济损失

环境修复可分为以下三大等级:

初级修复:指代使受到危害的自然资源或受损服务设施恢复原始状态或接近原始状态的所有修复措施。

补充修复:指代当初级修复无法使自然资源或受损服务设施恢复原状时,为彻底恢复自然资源和服务设施而提供的所有补充性修复措施。

赔偿:指代从造成损失之日或初级修复之日到修复完成期间,对因自然资源或服务设施受损而导致的第三方损失进行的所有赔偿措施。在出现环境危害或环境风险时,警察局长将负责对必要的修复或预防措施进行监管。

环境责任涵盖除了使用用城市废水提炼的净化肥料进行农业施肥以外的所有职业活动。

该指令明确了两种类型的环境责任:

  • 客观责任(无过错):针对危险性活动(指令附录3中标明)从业者
  • 过错责任:针对其他活动从业者,需在对物种和受保护的自然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时承担责任

查阅2008年8月1日出台的2008-757号法令:http://www.legifrance.gouv.fr

我们提供的环境危害民事责任保险涵盖:

  • 第三方遭受的人身、物质和非物质伤害
  • 信托财产损失
  • 职员财产损失

罚款损失:

  • 环境责任
  • 动产和不动产的污染消除费用
  • 土壤和水源的污染消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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